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欢迎您访问湖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法律咨询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刑事案例
首页
法律咨询热线
刑事专题
死刑辩护 | 缓刑适用 | 故意伤害 | 盗窃犯罪 | 诈骗犯罪 | 贪污受贿 | 无罪辩护 | 故意杀人 | 抢劫犯罪 | 强奸犯罪 | 挪用资金 | 职务犯罪
敲诈勒索 | 毒品犯罪 | 涉税犯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交通肇事 | 货款诈骗 | 非法经营 | 滥用职权 | 其他专题
来访路线、在线咨询、在线QQ 来访路线 在线咨询 在线QQ
首席律师冯晓辉致辞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热线 电子邮箱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案例

刑事案例
2011年度典型刑事案件
作者:     人气:     日期:2012-5-1 16:55:34      
【打印】 【关闭】
 2011年已经过去,日历翻篇,有些人却无法轻松“翻篇”。这一年,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贯穿全年,许多曾经如明星一般闪耀的官员从此黯淡;有些人的家庭再也无法团圆;我们老百姓的“餐桌保卫战”还打得轰轰烈烈,“地沟油”、“瘦肉精”……纷纷拷问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以下十个案件中,当事人无一不是步履沉重地走过了炼狱般的2011年。

    案例一:李启铭校园酒驾撞人案

    “官二代”与公众的碰撞

    【案情】

    2010年10月16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区超市前,一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数米远, 致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者撞人后逃逸,后被保安和追赶而来的众多学生拦下并被警方控制。经查,肇事司机李启铭是酒后驾驶。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望都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1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委托代理人与车祸受害人陈晓凤的家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2011年1月30日,望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醉酒驾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6年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李启铭未上诉。

    【点评】

    “酒驾”和“逃逸”这两种为世人所深恶痛绝的恶劣行径与所谓“官二代”身份的结合,使本案于2010年末在公众之间引起广泛关注,直至今年初司法审理的终结,关注热度也丝毫未减。案件发生以后,被网络、媒体所聚焦的酒后驾车的恣意,张狂的炫爹之举,学校的集体沉默,被害人的逃避失语,肇事者家长的痛苦流涕,以及网民、公众对道歉的批判与质疑,事件前后的“千姿百态”,都在展示着公共事件巨大社会影响力。今天,虽然司法判决已出,犯罪人已身陷囹圄,但我们的思考却难以停止。一方面,本案中公众的困惑并没有获得满意的回应,人们不知道是司法机关在“民意”面前显得愈发理性,还是存在其他隐性在遮挡世人的眼睛;另一方面,回首2011,以本案为开端,“醉驾”伴随着我们走过了一个完整的春秋。在立法上,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地把醉驾纳入了犯罪圈,但这仅仅“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如何有效地实现对醉驾犯罪的规范治理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而这尚有赖于司法者对法治的捍卫和对正当程序的坚守。在骄横的权力面前,人们愈发担心“权力”的不当行使以及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的践踏。这一点在后来发生的“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争议中得以集中爆发。可以说,对“醉驾”案件关注的背后,蕴含着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的担忧和对司法公正裁判的期待,亦攸关对法治信仰和法治权威的塑造,而李启铭一案正是这一社会现状的展现。

    案例二:沈阳小贩刀杀城管案

    一场输赢难定的“战争”

    【案情】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抓获。2009年12月,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被告人夏俊峰提出上诉。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目前,此案正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过程中。

    【点评】

    城管与小贩,两类在公众眼中强弱对比鲜明的群体,当他们发生激烈冲突的时候,获得公众的关注亦在所难免。本案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本该定分止争的司法判决始终未能及时有效地予以回应。这场争斗,没有输赢;这场审判,满是悲情。这样的公共事件,原本是宣扬法律尊严、重塑社会服务理念的良好时机,但是,迄今我们尚未看到这一效果的圆满实现。由此看来,本案最大的不幸不只是留下了三个痛苦的家庭,更应是社会各方未能从这个案件的法律事实和司法裁判中寻求反思和改变。我们勿须也无意去质疑案件的司法裁判,因为我们无法还原客观真实。然而,如果城管执法者能够改变管理者的思维,以服务社会的理念代替社会管理之逻辑,也许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如果司法者能够充分尊重并积极回应辩护方的意见和疑问,也许这个案子就可以在公众之中尤其是城管群体和小贩群体之间起到更好的示范效果。

    案例三: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司法应理性面对公共舆论

    【案情】

    2010年10月20日23时,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而后继续前行约100多米后,他突然觉得有些不对,于是掉头查看,发觉受害人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6刀,致张妙当场死亡。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二审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2011年6月7日,经最高法院核准,药家鑫在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点评】

    6刀,捅向的已不只是倒地无助的被害人,更是每一个关注此案的普通公众的心;残忍的6刀,不只是夺走了年轻母亲的青春年华,撇下了懵懂待哺的幼儿,更激发了社会民众的痛恨与愤怒。因此,药家鑫案自始至终都伴随着舆论、网民的激情“围观”, 而这份强烈的关注亦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其他公众的声音,软化了司法者全面审视并积极回应公众疑问的责任。不过,在死刑适用与民意的激情之外,本案留给我们更多的则是规范内的思考。诸如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遵循死刑的正当程序,合理衡量案件的各种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等。尤其在严重的暴力犯罪中,如何借助处于量刑情节之核心地位的罪中情节和处于补充地位的罪前、罪后情节的认定并合理评价各自的影响,进而来理性地裁决死刑适用与否,成为本案留给我们的也是有待于深入探讨的问题。药家鑫案无疑为此提供了一个范例。

    案例四:长安街“英菲尼迪”撞人致死案

    一朝酒醉无尽恨

    【案情】

    2010年5月9日早上5点半左右,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着“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一辆“菲亚特”小轿车,继而又撞上了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之后被迫停止。这场事故造成“菲亚特”轿车司机陈某及其6岁的女儿死亡,妻子王某重伤,公交车上的乘客刘某也因此受伤。车祸发生后,陈家弃车逃逸并在11小时后被抓获。6月3日,北京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英菲尼迪轿车驾驶人陈家存在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肇事逃逸等4项交通违法行为,负事故全责。2011年5月,陈家的妻子与被害人王辉商议达成366万元的赔偿协议。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肇事司机陈家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万余元;7月13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点评】

    如果要在我国2011年度刑事法治进程中选择一个核心词汇,“醉驾”无疑是最具竞争力的一个。在这一年中,我们看到醉驾被写入刑法典之中,也经历了“醉驾是否一律入罪”在社会公众之间引发的不可开交的争执,更听闻一个又一个血的案件在醉驾的车轮下发生。可以说,面对每一起醉驾恶果,我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无不对醉驾者的不良行为痛恨不已。长安街英菲尼迪撞人致死一案,不仅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而且司法者再次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于交通安全领域犯罪的惩治之中。以此来看,本案亦再次树立了2011年危害交通安全犯罪司法惩治的典型。然而,惨案发生以后,早已没有醉驾者畅饮时的欢愉,留下的除了两个家庭无尽的痛苦、伤痕以及为世人长鸣的警钟之外,尚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这也正是典型案件的意义所在。比如对于屡禁不止的醉驾,如何在规范层面探寻规制和应对此类风险的正当路径与方式,而不仅仅是根据危害结果的轻重而选择不同的罪名,也许更具现实意义。毕竟,只有将交通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之惩治纳入规范化、统一化的渠道,才会更有利于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案例五:赖昌星遣送回国案

    国际刑事合作向外逃犯罪分子“亮剑”

    【案情】

    1999年8月,厦门远华走私案案发,时任远华集团董事长暨该走私案主犯赖昌星偕妻子和女儿持旅行签证进入加拿大。2000年7月,赖昌星和妻子曾明娜向加拿大当局提出难民申请,中国以赖涉嫌走私犯罪为由,要求加拿大将其遣返,但加方拒绝。2001年6月,加拿大难民局正式就赖昌星的难民资格进行聆讯。2002年6月,加拿大法庭否决了赖昌星夫妇的难民资格,随后,赖昌星上诉至联邦法院。2005年9月,加拿大法院拒绝审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上诉,移民部对赖昌星及曾明娜进行遣返前风险评估,并于2006年5月作出拟将其遣返的评估决定(在此期间,中国向加拿大作出不会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赖昌星随即向加联邦法院上诉,在2007年4月获得加联邦法院的司法复核,即认定加移民部关于赖昌星被遣返不会遭虐待缺乏具体证据。2007年8月,加移民部对赖昌星展开第二次风险评估。2011年加移民部经过4年完成了第二份遣返前风险评估,并初步确定了将赖昌星予以遣返的时间。2011年7月23日,逃亡加拿大长达12年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被遣返回国。

    【点评】

    作为远华集团走私案主犯,赖昌星是否能够回国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而在潜逃12年之后,赖昌星终究在中加两国的共同努力下被遣返回国接受司法审判,从而为中加两国之间甚至为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建立刑事司法合作树立了一个范例。近几年来,随着国门开放程度愈来愈大,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选择西方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作为他们犯罪以后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希望借助那里相对健全的法治和对人权保障的极度关注获得法律上的“庇护”,逃避法律制裁。然而,赖昌星长达12年外逃生涯的终结无疑是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当头棒喝”,震慑那些已经外逃或者准备外逃犯罪分子。这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范例,一方面充分显示了中国司法机关严惩犯罪和维护司法主权的坚强决心,宣告不管何时何地亦或经历多长时间,中国司法机关惩治外逃犯罪的信念绝不动摇;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在惩治和防范犯罪分子外逃方面,既要注意建立、健全严密的国内法律规范和监督监管制度,切断外逃途径,也要建构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推动国内立法进一步的人道化、科学化,为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奠定必要的基础。

    案例六: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

    重塑死刑的“标杆”

    【案情】

    2009年5月16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昌奎遇见被害人王家飞、王家红姐弟二人,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致扭打。在争执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并实施强奸,在王家飞醒后跑开时,又用锄头打击王家飞的头部。随后,李昌奎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并用绳子勒住二被害人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后李昌奎提出上诉。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9月29日,经最高法院核准,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点评】

    继药家鑫案后,李昌奎案又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和社会热议,并被媒体称之为“赛家鑫案”。李昌奎被云南省高级法院由死刑改判为死缓以后,先是舆论哗然,社会上质疑之声鹊起,后是云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为回应质疑先后发表“冤冤相报论”、“公众狂欢论”、“标杆论”等“激情”言论。始料未及的是,云南省高院的回应非但没能平息外界的质疑和非议,反而激起了更大的舆论反弹。可以说,舆论媒体看待李昌奎案件之评判视角以及本案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越了一个普通杀人案件的影响。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适用标准、死刑存废、死刑观念、死刑民意、审判独立和司法公信力等问题的关注与纷争亦将伴随着死刑适用的司法进程而长期存在。法律与情理的碰撞,民意与司法的互动,杀与不杀的纠结,得以在这一个案中鲜活展现。而本案对以后死刑案件的司法裁判之影响亦不会随着李昌奎被执行死刑而消逝。就此而言,李昌奎案的确给立法者、司法者以及社会公众塑造了死刑适用的规范“标杆”。

    案例七:河南瘦肉精案

    严惩犯罪 关怀民生

    【案情】

    2007年9月,刘襄、奚中杰明知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使用后对人体健康有害,仍然非法共谋生产瘦肉精并进行销售。截止2011年3月,刘襄共生产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给奚中杰、陈玉伟、肖兵,销售额高达640余万元,非法获利250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奚中杰也曾从他人出购买瘦肉精,并与刘襄共同及其单独销售得款440余万元,获利约160余万元。上述生产的瘦肉精经层层销售,最终销往河南、山东等8个省市的生猪养猪户,给生猪养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威胁食品安全。2011年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奚中杰无期徒刑,肖兵有期徒刑15年,陈玉伟有期徒刑14年,刘鸿林有期徒刑9年。8月10日,首批开庭审理的“瘦肉精”案尘埃落定,河南省高级法院驳回主犯刘襄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点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2011年却是食品安全领域不断遭遇公共危机的年份——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之猖獗,已成为严重影响人民生命健康、破坏社会和谐的“隐形杀手”。在此背景下,河南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对食品安全犯罪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彰显了国家严厉惩治此类案件犯罪分子的决心和信心,也使本案之司法判决在应对此类严重犯罪的刑事法治进程中具有开拓性的意义。而在犯罪预防的层面,这一定罪对于还在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乃至潜在的违法犯罪人也是一种严肃警示,其必然对预防犯罪和促使中止犯罪具有积极的法治功效。“瘦肉精”案的严肃查处、依法严惩以及所受到的广泛关注,昭示了国家强烈关注民生的治国理念与民生情怀。而本案之审判在弘扬这一理念与情怀的同时,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强烈谴责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浓郁的社会氛围和积极防范、严惩不贷的社会心理,奠定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基础。

    案例八: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

    司法裁判与公众认同的撕裂与缝合

    【案情】

    河南禹州农民时建锋以为两辆货车悬挂假军牌的方式,自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在河南中原高速公路通行累计2360余次,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368万多元。2010年12月21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一审宣判后,社会各界对此案冠之“天价过路费案”,纷纷对过路费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法院的量刑等问题提出了强烈质疑。而被告人时建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称自己系帮弟弟时军峰顶包。2011年1月15日,犯罪嫌疑人时军峰投案自首,1月1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此案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月,在经过了长达9个多月的侦查、审查起诉之后,天价过路费案由鲁山检察院起诉至鲁山县人民法院。12月15日,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据此,判处主犯时军锋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从犯时建锋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时留申、王明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点评】

    一个案件之所以能够为社会所关注,进而在刑事法治进程中留下厚重的脚印,不仅在于它的唯一性和开创性,更在于它积极地带动着刑事司法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这一点,在天价过路费案中表现的愈加突出。因偷逃过路费而被判无期徒刑,在全国范围内还尚属首例,但本案引人关注的地方却在于判决引发了公众对收费是否合理的争执以及对由此作出的刑事判决之正当性的质疑,尤其是在被告人声称是替人顶包之时,司法侦查与裁判过程的不严肃与被告人之重刑后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轻易地撕裂了公众对司法判决的认同。令人欣慰的是,河南司法机关及时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从而使这样一起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能够依法客观、准确、公平地得到处理。可以说,天价过路费案牵涉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法律的评价和情理的考量,是对司法人员办案智慧的考验。过程是曲折的,但结果亦可谓正当。再审判决对本案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合理而中肯,是刑事裁决之事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亦实现了刑法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合理结合。

    案例九:小悦悦被碾轧致死案

    法律积极回应道德溃退的挑战

    【案情】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柜车碾过。而在惨遭两次碾轧的七分钟时间里,在女童身边经过的18个路人,对此不闻不问,直到第19位路人——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随后,小悦悦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然而,令人心痛的是,小悦悦虽然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仍医治无效在10月21日零时32分离世。10月13日晚上9时,事发4小时后,第二辆肇事车逃逸的司机蒋某经警方传唤向公安机关投案;10月16日下午,第一个肇事者胡某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投案,并于10月24日被佛山南海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目前,此案正在侦查阶段。

    【点评】

    18个路人的“视而不见”和1个拾荒阿姨的默默求助,强烈地冲击着每一个关注者的心灵,也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场关于道德危机的全民大讨论。本案既是一个社会道德滑坡的明证,它侵蚀了中华民族数千年来一直引以为豪的高尚的、厚重的道德积淀;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交织的悲剧,从案件发生的那一刻起,它已经迈过了单纯的道德范畴,将法律推向前台,不仅在公众之中引起见死不救入罪之争,而且引发见义勇为立法完善之思考,更让人们反思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实现法律价值的规范指引、强化伦理观念的道德约束等深层次问题。正缘于此,此案不仅在公众之间,而且在政府层面包括立法者和司法者之间得到了广泛关注。而今,小悦悦已经离去,依法严惩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自不待言,然而如何挽救道德危机、以法律来引导道德意识的提升在公众之间尚未达成共识。所有的这些都成为一个两岁女童以生命代价遗留给我们的问题。

    案例十:中国足坛掀起打假赌风暴

    从惩治足坛“假赌黑”到剑指腐败

    【案情】

    2009年年末,公安部成立了反赌球专案组并联合十多个部门共同行动,掀起了一轮声势浩大的足坛反“假赌黑”风暴。首当其冲的是“王鑫、王珀涉嫌操纵比赛案”。该案被公安部定性为商业贿赂案件。2010年1月27日,公安部发布消息,原足协副主席南勇、杨一民、裁判委员会主任张健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9月,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原主任李冬生、国家足球队原领队蔚少辉等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1年12月19、20日,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国足坛“反赌打黑”系列案在辽宁省铁岭、丹东两市开庭审理。其中,原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秘书长,女子部主任张建强被指控犯受贿罪及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在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法院接受审判;原中国足协副主席,总局足管中心副主任杨一民因受贿罪等亦在铁岭法院受审。据悉,前足管中心主任南勇和谢亚龙涉嫌犯罪一案也将于2012年初开庭审理。

    【点评】

    这场全国范围内掀起的专门针对足坛“假赌黑”的刑事治理活动发展到今天,已经远远超出了公众的预期,亦将足坛腐败犯罪涵盖其中,可谓我国和谐社会构建及体制转轨过程中一起重大的社会公共事件和刑事法治事件。就公共影响而言,其规模之大、涉及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打击力度之强、社会影响力之大,可以说是前所未有;而从刑事法治事件的角度来看,当打击的范围扩展到反腐与惩治“假赌黑”齐头并进的局面时,也预示着只有在刑事法治的框架内惩治“假赌黑”和腐败犯罪,依法司法,在能巩固现有的运动成果,并最终对足球环境的改善乃至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从长远来看,也唯有恪守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才有助于建立统一、规范、长期有效的足坛打假反腐刑事惩治和预防体系。

#
返回首页 | 业务范围 | 刑事动态 | 首席律师 | 刑事程序 | 收费标准 | 联系方式 | 后台登录
湖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万达广场C2栋17楼 微信咨询:dadatuo 电话:13873199872
您是本网站第位访问者!湘2CP备12004941号
湖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声明: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部分转载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