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对腾广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发布案情通报。
经查,2018年6月27日16时30分许,腾广江驾驶出租车行驶过程中,两次超越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吴某认为滕某影响其正常驾驶,遂进行追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名岛海鲜门前。吴某将车停在滕某的出租车前方。吴某下车责问滕某,二人发生口角,吴某拳击滕某肩部。后滕某下车,二人继续争吵被各自妻子劝阻。吴某两次约斗,滕某未予理会。当吴某欲骑车离开时昏倒在地,滕某帮助救助,后吴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符合生前在争吵、情绪激动、过度疲劳等情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应存在过失,客观上应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行为。本案中,滕某与吴某素不相识,双方发生口角时吴某并未表现出病状,依照正常人的判断滕某难以预见吴某患有心脏病。滕某下车后两人虽有争吵,但在各自妻子的劝阻下没有发生直接的肢体冲突。纵观全案,滕某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予以逮捕。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令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对腾广江的逮捕决定,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8年10月19日撤销对腾广江的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