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积平等14人非法捕杀洞庭湖小天鹅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汪某平等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岳阳市湘阴县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洞庭湖湿地重要组成部分)捕猎小天鹅52只。其中,黄某清(已亡)、汪某平、胡某武负责用枪打小天鹅,三人共分得全部捕获小天鹅的六成;张某风、张某兴、刘某兵、胡某书、刘某华负责捡拾小天鹅,五人共分得全部捕获小天鹅的四成。另有,张某辉帮助捡拾人员出售捕获的小天鹅,李某平、肖某元、颜某宇、王某华、张某辉、汪某松等六人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非法出售或收购。
2018年9月18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汪某平、张平辉等8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五年不等,均并处罚金;李某平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肖某元等5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均并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汪某平等七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停止侵害,共同赔偿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合计16万余元,在相应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某风为从犯不当,量刑畸轻,向岳阳中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辉、汪某平、刘某兵分别以定罪不当、量刑过重为由向岳阳中院提出上诉。刘玉兵对民事部分判决的责任承担方式不服提出了上诉。
11月2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合议庭听取了抗诉机关抗诉意见、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辩解。抗诉机关、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等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汪某平等十四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庭宣判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