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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技巧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具有哪些权利
作者:     人气:     日期:2012-5-4 7: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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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具有哪些权利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具有哪些权利

  公诉案件一般来说都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案件,该案便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之日起,该案便进入审判阶段。由于审查起诉和审判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在这两个不同的阶段中所享有的权利也就不同。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讲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所具有的权利。

  1.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明确指控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到的某一个证据对被告人有利,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而这个证据材料没有被检察机关作为主要证据提供法庭,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听取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及他们的辩护意见,同时,还可以向他们宣讲法律。其他辩护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律师取证比司法机关取证困难得多,证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拒绝与律师见面,向律师提供证据,拒绝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及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权。例如,律师请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提供证言,遭到拒绝时,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对于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亲自收集和调取。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并不都是要先向证人、被害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遭到拒绝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律师如果认为某些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容易丢失,或律师调取、收集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不亲自去收集、调取,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

  刑事辩护技巧漫谈

  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励、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为许多国家的立法认可,但在我国刑法、刑事程序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其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颇有争议性。

  法学界学者通常认为,根据被诱惑者之前有无犯罪倾向,诱惑侦查可以划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并认为前者只是使被诱惑者已有的犯罪意图及倾向暴露出来,或者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倾向,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因而是合法的侦查行为,而后者是对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因而是非法的。

  二、律师对诱惑侦查案件的辨护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性侦查手段会导致本无犯意的公民犯罪,学界一般认为其既不正当也不合理,律师在为这类

  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应当考虑作无罪辩护;而对于机会提供型的诱惑性侦查案件,律师则主要考虑作罪轻辩护。

  1、从立法的精神和原则进行辩护

  在目前我国尚无明文规制诱惑侦查的情况下,律师对诱惑侦查案件的辩护可以依据立法的精神和原则进行。

  首先,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利,不能行使。由于诱惑侦查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这种侦查手段应视为违法。

  其次,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任何人只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对他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即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所以,诱惑侦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对自己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承担罪责,不应当对诱惑者的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加重的危害后果承担罪责。

  再次,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轻重与其罪行的大小应当相适应。即在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诱惑侦查案件中应当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法制社会要求:对任何一个公民作出有罪判决,必须是被告人的行为在实体上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并且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程序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标准。律师对诱惑侦查案件的辩护具体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进行。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为被告人做些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 、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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