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赖金锋通过发布互联网广告和发放名片等形式,以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价格对外承揽讨债、寻人、婚外恋跟踪取证等业务。为此,被告人赖金锋多次以人口信息每条50元、未退房的宾(旅)馆信息每条1000元的价格向上海市金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士官郑香军(另案处理)购买各类个人信息近千条,并先后支付给郑香军27万余元。其中,2009年3月至6月,被告人赖金锋从郑香军处购得个人信息40余条,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金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点评】
首先,公民个人信息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不为一般人知悉、具有保护价值。人口信息是其中一种常见形式;住宿信息作为体现公民行踪的动态信息,同样符合上述特点;相较姓名、住址等静态信息,动态信息与公民的隐私及人身安全有着更密切的联系,故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其次,赖金锋是以非法购买的手段从郑香军处获取相关信息的,而这些信息,社会普通公众通过正常手段不可能取得,均是郑香军利用消防支队士官的身份,从公安内部网站上获取。最后,赖金锋在刑法修正案施行后的3个月间,从郑香军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40余条,从中获利达4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综上,被告人赖金锋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