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见的受贿形式: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已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卖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不法交易的方式向请托人索取或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计算。
(2)收受干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成立受贿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或者发生实际股权转让的,按转让是股份价格计算受贿数额,所分红利按照受贿孳息处理。未进行股权转让,以分红形式收受利益的,实际分红数额为受贿数额。
(3)以开办公司等假合作名义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进行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投资的,成立受贿。受贿数额为请托人实际出资数额。从“合作”方式开办的公司或进行其他投资的的企业中收取利益,未进行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罪论处。
(4)假投资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理财产品,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进行了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利益。
(5)假手赌博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务的,成立受贿罪。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为“特定关系人”(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情夫以及其他有利益联系的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7)指示给予他人财物的受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上述形式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成立受贿罪。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实施前款行为,成立受贿罪共犯。
(8)收受贿赂物品为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9)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退还或者上交的,成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不构成受贿罪的退还行为可能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从客观上讲,受贿者不成立犯罪,并不意味着行贿者不成立犯罪;相反,行贿者成立行贿罪既遂,没有该财物的返还请求权。受贿者不能能将财物返还给行贿者,该财物是行贿罪的组成之物及其关键证据,受贿者返还财物毁灭了行贿罪的犯罪证据。
(1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在职时)约定在其离职之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之后收受的,成立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