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前者是指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后者是指在行为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以将该贿赂收为己有的意思而接受。
(1)财物。是指具有价值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权益,包括房产、房屋装修、旅游、含有金额的会员卡、债务免除、代币券等。
(2)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贿赂,均不限于行为人直接江晖路据为己有,而且包括要求行贿人将贿赂交予第三者。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提供财务为行贿时,成立受贿罪的共犯,第三人不明知行为人提供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关联时,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3)索贿的,以行为人实施索贿行为为既遂标准;收受贿赂的,一行为人收受贿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既遂标准,不论财物是否是违禁品。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约定受贿
根据刑法385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非法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行贿罪。
(三)斡旋方式的受贿(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具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位上主管、负责、承办的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等等。不要求行为人积极地利用职权或职位,只要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可。
(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意味着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自身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贿赂。这种情形不要求已经为请托人谋取了不不正当利益,也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行为人索取或收受贿赂,但要求行为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约定。
(3)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事后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时候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五)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务的,成立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