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欢迎您访问湖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法律咨询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刑事案例
首页
法律咨询热线
刑事专题
死刑辩护 | 缓刑适用 | 故意伤害 | 盗窃犯罪 | 诈骗犯罪 | 贪污受贿 | 无罪辩护 | 故意杀人 | 抢劫犯罪 | 强奸犯罪 | 挪用资金 | 职务犯罪
敲诈勒索 | 毒品犯罪 | 涉税犯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交通肇事 | 货款诈骗 | 非法经营 | 滥用职权 | 其他专题
来访路线、在线咨询、在线QQ 来访路线 在线咨询 在线QQ
首席律师冯晓辉致辞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热线 电子邮箱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专题 > 贪污受贿

贪污受贿
贪污罪量刑标准
作者:     人气:     日期:2012-4-20 15:13:33      
【打印】 【关闭】

  贪污罪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上一篇:没有资料
下一篇:受贿罪量刑标准
#
返回首页 | 业务范围 | 刑事动态 | 首席律师 | 刑事程序 | 收费标准 | 联系方式 | 后台登录
湖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万达广场C2栋17楼 微信咨询:dadatuo 电话:13873199872
您是本网站第位访问者!湘2CP备12004941号
湖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声明: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部分转载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