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安全事故后毁尸灭迹者不适用缓刑
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具有非法违法生产、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等14种情形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8、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9、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12、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1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4、数罪并罚的。 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减刑、假释时,不仅要看其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还要充分考虑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从严掌握。
此外,《意见》规定,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宽严并用、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