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月,这些特殊情况是: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还可再延长羁押: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于这四种情况,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