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诉的情况是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案的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关的独立反请求。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旨在消灭先前的本诉,让自己的主张得到成立。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法院一般将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但是分别审查和判处。由于本诉和反诉的同时存在,使这个案件中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
根据《刑诉解释》第277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的三类刑事自诉案件中,只有前两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即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第三类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