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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作者:     人气:     日期:2018-12-6 11: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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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定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给涉嫌贪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 "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三、关于本罪几个问题的说明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例如,甲通过经上获得巨额财产,后参加公务员考试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有人举报甲拥有巨额财富,有关部门调查后责令其说明来源,但甲拒不说明其来源。在本案中甲负有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义务,甲拒不说明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不能说明来源”是本案的实行行为。本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如果行为人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且按照一般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查证属实的不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于犯罪行为,但按照犯罪的证明标准不能查证属实的,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说明来源”限制解释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法院判决成立本罪,后来司法机关查明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维持原判决;如果来源是非法的则按照非法来源的性质认定犯罪(与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按照刑法第70条来数罪并罚),也不推翻原判决。

 

四、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根据《刑法》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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