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义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者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果私分的不是“国有资产”,而是属于公共财产的“混合性资产”,则不能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只能定为贪污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与贪污犯罪相比,只有当行为人处于相对公平的动机,并且对国有资产进行相对公平的私分时,才能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全体成员的,属于私分国有资产;
(2)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部分成员的情况下,如果分配根据具有现对合理性的,属于私分国有资产;
(3)基于利己的心理而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原则上成立贪污罪;
(4)单位负责人的行为可能同时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如国有公司负责人按照工资比例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员工,但同时决定单位领导分配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员工的,高处的部分则成立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
(5)单位私分“小金库”资金的,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
四、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界定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许多相同或相近之处,要准确辨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而构成贪污罪两罪的界限,应当从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考察∶
(1)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只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而共同贪污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还可以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共同贪污主观意志是几个贪污人的个体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而私分国有资产主观意志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谋利的目的。
(3)客观要件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而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也就是人人有份,并且在私分时大家都知情。共同贪污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共同贪污不是为了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中饱私囊,共同贪污的公共财物是归几个共同贪污人,其他人无份,也不知道。
(4)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与处罚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刑法》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