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可以从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实体权利方面
虽然犯罪嫌疑人是被追诉的对象,但其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除了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外,其他方面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且应毫无例外地受到保护。所以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任何实体权利受到侵犯都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其申诉和控告。
1 、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剥夺,在侦查阶段主要是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一点都不能例外。尤其要注意的是,禁止行刑逼供和防止被关押人员相互殴打等情形发生。另外,犯罪嫌疑人也享有名誉权,因此侦查机关在对外披露案情的时候不得作认定其犯罪的表述,如称其为犯罪分子,不得揭露其隐私。侦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进行申诉或者控告。对于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 、财产权利。公民的财产权非由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扣押、冻结和没收,在侦查活动中放罪嫌疑人的财权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尤其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侦察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进行控告或者申诉:(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2)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3)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4)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此外,侦查机关由于工作失误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受到破坏、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程序权利方面
程序上的权利也可称为诉讼权利。在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思想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 不论哪一种诉讼权利受到侵犯都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程序权利:
1 、知悉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应获知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及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也可以称为知情权。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有:侦查机关或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回避权;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于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宣布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和理由 , 告知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根据;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凡是侦查终结的案件 , 均应将侦查终结的结果、案件移送情况当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律师,如果他们申请补充侦查并有正当理由的,侦查人员还应告知是否同一补充侦查或补充侦查后的结果。这些权利往往容易被侦查部门所忽略。
2 、辩护权。根据刑诉法第120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作无罪的辩解,可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3. 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享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