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丈夫遗弃重病妻子案。在妻子符某某患重病期间,丈夫张某某不仅不理不顾,甚至在其病逝后也不回家处理后事。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张某某与符某某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符某某身体原因,二人未能生育小孩,遂产生矛盾。2017年,符某某经医院诊断患有尿毒症等,并两次住院治疗。在被诊断患有尿毒症等病状后,符某某本人及其亲属等一直通过多种方式多次联系在江苏务工的张某某,告知符某某患病的事实并要求张某某回来照顾,张某某知道消息后未回来照看,也未给付任何费用。
2018年3月,符某某在娘家因病去世。张某某在得知消息后,未回家处理后事,也未给付任何费用。2018年5月,张某某被警方抓获。法院另查明,在符某某患病期间,张某某每月有稳定收入3500元左右,具备一定抚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妻子符某某患病期间,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经多方联系仍不履行扶养救助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项规定:“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