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8年,深圳一家公司董事长梁伟新被判受贿1万元,但免于刑罚。梁伟新提起上诉后,深圳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两年多过去,此案仍未判决。4月25日,梁伟新跑到法院“求枪毙”。法院表示,此案不存人为干涉因素,之所以迟迟未决,与维稳大局有关。
4月25日,梁伟新到罗湖区法院表达诉求,希望早日判决。
4月26日,梁伟新来到罗湖区人民表达诉求,称请求法院枪毙自己,让他好过一点。
“该毙就毙,也好过我心里压块大石头过日子。”深圳市草莆清水河实业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梁伟新说。梁伟新2008年一审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免于刑罚。此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已有两年多,该案仍未判决。罗湖区人民法院昨日则回应称,该股份公司两派斗争激烈,法院已有处理意见,出于维稳需要,因此找恰当时机宣判,预计最迟5月底宣判。
受贿一万被判免于刑罚
梁伟新目前仍任股份公司董事长。院方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引发矛盾的是该村的一块土地开发问题。梁伟新被指收受开发商好处。
根据此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梁伟新共收受陈某海的钱财四次,共计人民币13万元,港币2万元。
但是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前三次受贿的直接证据只有陈某海的证言,其他的均为间接证据,证据之间未能形成链条,提交的视听资料效果较差,亦不能证实被告人梁伟新有收受财物。综上,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伟新的前面三次受贿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对于第四笔受贿。公诉机关指控称,梁伟新是在其母亲生日当天收受陈某海的红包1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认为,此事实有陈某海的证言及被告人妻子陶某浩的证言相印证,同时,陈某海与梁伟新当时身份有利害关系,陈某海所送的红包也超出了一般人所送的正常金额,应认定为贿赂款,而不能认为是礼金。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梁伟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性质,可对被告人梁伟新免予刑事处罚。受贿的1万元也被上缴国库。
久拖未决负面影响更大
梁伟新在2007年的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到2008年12月2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梁伟新并未在狱中。
尽管判决让其免遭牢狱之灾,但梁伟新仍对一审判决不满。他告诉记者,这1万元钱他本人和家属都未收受过,其家人的陈述只是遭人诱供。一审判决后,他也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不过时至今日,距离发回重审的日期已经过去两年多,此案仍未有结果。
梁伟新告诉记者,这一案件迟迟未决,对他本人影响甚大,心里好像压了一块石头,两年多都未落地。
一位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按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时间要重新计算,加上相关证据鉴定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范围内,但不管如何计算,两年多未有判决,的确有些夸张。他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该案久拖未决,对当事人利益产生极大影响,对法律本身也是一种伤害。
梁伟新表示,他也多次前往法院询问此案进展,但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件比较重要,已经上过多次审委会,并非法官可以决定。“要枪毙就枪毙吧,这么拖着算怎么回事?”梁伟新称,所以他才于4月25日跑到法院“求枪毙”,表达加快此案审理进度的诉求,但也未果。
回应
罗湖区法院:不存在人为干涉最迟五月底宣判
此案是否超过审限?为何迟迟未作判决?罗湖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向公众澄清此事,他强调说,此案中不存在人为干涉的因素,之所以迟迟未决,与维稳大局有关。
这名负责人表示,此案在罗湖区极为敏感,涉及村集体股份公司内部的斗争。该股份公司分为两派,以梁伟新为首的一派,以及梁伟新的反对派。多年来,双方不断相互告发、检举。因此导致村集体极不稳定。罗湖区也曾专门派驻工作组,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