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二审的死刑辩护,一般都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上诉主要为了“免死”,故二审的辩护主要是针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找出有利的,一审没被法院采纳或被法院故意忽略的量刑情节,证明案件严重程度,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但却不必被判立即执行,建议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达到保命的目的。
要深度了解死刑辩护证据标准。由于死刑案件的定罪应采取最高的标准,严格掌握可以防止错案和控制死刑。我国的标准表面是客观标准,实际上也有主观因素,故显得特别抽象。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有必要从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在进行死刑辩护时,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盲聋哑、怀孕、流产、精神病、等情况。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二、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三、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被害人明显过错引起被告人激情犯罪的
四、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律师可以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五、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六、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七、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九、下列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指控的构成要件反正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互相矛盾且无法查清的、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和唯一性的、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甚至是矛盾结论的。
十、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未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行为虽民事或行政违法却当成刑事案件追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不符合分则的特定构成要件。
十一、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时,可就量刑证据存疑进行辩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作轻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