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记者 吕冰心
犯罪牵涉的行为人被判处死刑的数以百计;犯罪涉及的标的额动辄上亿,经常与“特大案”、“大要案”联系在一起;犯罪猖獗程度令人瞠目结舌,火车站广场、地铁的进出站口等地的公开叫卖见证着它的疯狂;犯罪行为“致富”速度极快,甚至超越印钞。
它,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种种迹象表明,这一略带神秘、却又让人胆战心惊的罪名需要我们深刻的反思和检讨。
新税制的“衍生品”
一句十分准确地表达增值税发票作用的话是这样说的:增值税发票好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用不好就会成为不法分子盗窃国库的工具。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横空出世显然就是利剑之一面,可以说是我国新税制运行的“衍生品”。
新税制运行仅仅几个月,利用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的势头就已相当猖獗。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就是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推行、犯罪势头的猖獗而出现,该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该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侥幸者的“赚钱机”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进东律师向《法人》介绍说,“增值税发票自身具有‘抵扣税’和‘出口退税’的利益功能和利益空间,利益诱惑是冒险者的根本动力。”因此,虚开增值税发票似乎成了心存侥幸者的赚钱机器。理论上说,虚开一张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就可以获利17万元,如此高额的利润“回报”,有无数人明知前方的万丈深渊,也不惜铤而走险。也有一些人因为生意做亏了,见别人靠开发票轻松发了财,便懵懵懂懂跟着上了路。
现在,该罪又逐渐演变成职业化的团伙犯罪。
比如,在2007年备受各界关注的叶双凯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叶双凯伙同唐春林、詹益海、刘益场、林茂盛等人,先后注册成立5家“空壳”公司,然后,以虚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进行抵扣,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厦门市近年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首次使用极刑,同时本案也创下厦门破获的税案中虚开增值税额的最高纪录,涉案1.52亿元。
而犯罪分子经过与税务部门多年的周旋后,学会了用更隐蔽的手段对付税务部门,甚至和税务工作人员内外联手作案。
最典型的案例当属2005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当时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陈学军、吴芝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此案中,吴芝刚是个大学毕业不到三年的年轻税官,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非法获得的密码,进入税务所的电脑系统违规违法操作,私改数据,甚至在电脑里随意起几个公司名字,把陈学军等人非法购买的发票算到这些并不存在的公司名下,他同时还为陈学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入防伪税控“认证”系统提供帮助,致使陈学军团伙做下“惊天大案”,虚开税款达3.93亿元。
再如,原广东德庆县税务局干部李华成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2.9亿多元,于2006年12月被判死刑。该案号称是国内首宗税务人员利用税控机IC卡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构成上的公婆论
通过一系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可以发现,虚开罪的辩护人、公诉人往往会首先着力于从理论上论证该罪的构成要件。而原因就在于,立法的模糊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该罪的构成存在很多的争议,呈现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态势。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朱勇辉律师接受《法人》采访时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普遍发生于目前的经济领域中,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一个现状。比如,双方当事人存在真实的交易,但是一方不给出具发票,另一方可能会找第三人出具一些发票来顶账,即张三供货、李四开票。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存在一些争议。
从形式上看,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并不存在交易,第三人开票似乎就是虚开行为。实践中,就有一些法院判决存在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构成犯罪。
但是,也有一些专家指出,存在真实交易的开票行为本身没有骗税目的,也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只是破坏了发票管理秩序。因此,有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不应构成犯罪,至多是接受行政处罚。
再如,有的行为人,特别是单位之间,为了人为地增大销售额,制造虚假繁荣“包装”企业,从而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理论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既虚开罪是否以主观上具有偷骗税款目的为构成要件。
而对于法律条文理解的分歧也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统一,完善、修订虚开罪法律的呼声日渐升高。
冒险家的绞首架
在珠海法官论坛上,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列出了一系列数据:韩国10年执行死刑者101人,日本20年来平均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不到两个半人,与中国人口差不多的印度9年来才有一人被判死刑。
初步统计显示,我国刑法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有333条,带有死刑的条文则有66条,占规定具体犯罪法条的19.8%!死刑比例较大。更让人意外的是,在对经济类犯罪死刑适用日趋谨慎的情况下,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最严厉刑罚却为死刑。
在1995年《决定》颁布之前,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偷税或骗税的行为是按偷税罪定罪量刑的。而偷税罪的量刑相对较轻,最高刑期是7年。1995年《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颁布后,最高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核准了大量的死刑案件。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后,以该罪名义判处死刑的依然很多。据了解,从震惊全国的第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算起,至今因虚开增值税发票使作案者被判死刑的案件,已数百人,其案值累计达近千亿元。看来,政府是想通过铁腕手段来推行增值税发票制度的顺利实行。
曾经,在2001年宣判的广东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就有黄振池、林俗存、黄文龙、何涛、周松青、林镇裕、陈汉杰七人被判死刑,其中一人为死缓。
而在周正毅案一审裁判作出之前,也有人猜测,周可能会因为虚开罪被判死刑。
在无数作案者因为虚开罪被送上绞首架的同时,有很多的学者和专家对该罪死刑的适用提出了质疑。
陈兴良教授就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呼吁刑罚改革。某市最近判一虚开增值税发票者死刑,因为他造成了国家4亿元税收的损失。陈明确指出,这是税收制度出了问题。迷信死刑是不可取的,重要的是提高治理能力。
无论如何,触目惊心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死刑档案,确实值得立法者、司法者反思,毕竟死刑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很难定性为“极其严重”。
大要案的家常客
涉及11省、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08”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07年1月19日宣判,涉案2亿元;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伏法,涉案近4亿;内蒙古破获最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5.16亿;安徽巢湖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被公诉,涉案2亿;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雷霆一号”专案被侦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68亿元……
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我们常见上述类似的报道。
由这些报道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标的额一般都很大,动辄上亿,甚至是几亿,因此,这类案件经常被冠以“大案”等称号,也容易登上媒体的头条。
由于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及其造成的损失多则数亿元,少则也有上千万元,案发后,很多都符合“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刑的广泛适用,甚至有人称为“滥用”。因此,制订合适的量刑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议删除《刑法》关于‘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适当提高‘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能否判死刑与公安司法人员、税务人员没有挽回多少税款脱钩,彰显我国刑事法律的科学性。”王进东律师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