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欢迎您访问湖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法律咨询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刑事案例
首页
法律咨询热线
刑事专题
死刑辩护 | 缓刑适用 | 故意伤害 | 盗窃犯罪 | 诈骗犯罪 | 贪污受贿 | 无罪辩护 | 故意杀人 | 抢劫犯罪 | 强奸犯罪 | 挪用资金 | 职务犯罪
敲诈勒索 | 毒品犯罪 | 涉税犯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交通肇事 | 货款诈骗 | 非法经营 | 滥用职权 | 其他专题
来访路线、在线咨询、在线QQ 来访路线 在线咨询 在线QQ
首席律师冯晓辉致辞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热线 电子邮箱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专题 > 盗窃犯罪

盗窃犯罪
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具体划分
作者:     人气:     日期:2012-4-20 14:13:25      
【打印】 【关闭】
  盗窃罪 盗窃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7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
返回首页 | 业务范围 | 刑事动态 | 首席律师 | 刑事程序 | 收费标准 | 联系方式 | 后台登录
湖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万达广场C2栋17楼 微信咨询:dadatuo 电话:13873199872
您是本网站第位访问者!湘2CP备12004941号
湖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声明: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部分转载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