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6号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1.08.31
1.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2.自2001年8月31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